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食品行业的规模越来越大,经济效益也日益提高。但与此同时,行业的风险系数也与日俱增,这表现在企产品竞争、品牌竞争、技术竞争、管理竞争等诸多方面。对于一个食品企业来说,其一般的工作流程包括原材料采购、技术研发、加工制造、产品销售等。如此庞大的一个流程系统随时都隐藏着风险,只有通过科学的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才能降低流程的风险。
一、行业风险
(一)经营资质风险
食品行业的管理有别于其他行业管理,它往往要求经营者具备特定的资质,比如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食品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有效的许可证照,同时需要确保其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与获证时保持一致。在相关许可证到期之后,企业如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经营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没收企业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工具,并处以相应罚款。
(二)食品卫生安全风险
一直以来,食品卫生安全都是食品行业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其安全风险贯穿于整个食品企业的加工流程当中,尤其是在这个特殊时期,企业食品卫生安全风险的管理对于疫情防控而言至关重要。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原材料采购风险
食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有大部分是从农户手中收购的,分散的农户运作模式增加了食品加工企业的运营风险。同时,在与供货商签订合同时如果没有注意到相关法律风险,在采购合同上不事先进行风险防控,就会让企业陷入到许多法律纠纷当中。
2.生产加工过程风险
食品企业的生产加工流程是监管部门重点抽查的对象,包括食品企业的原材料和生产环境条件是否达标;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进行;生产过程的控制情况是否合规;食品的储存条件和检验工作是否到位等等,这些条件和标准是否达标决定了企业所应承担的风险程度。
就拿近期百世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所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来说,百世旗下的乐事薯片在生产过程中,检测出工厂的工人有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一时间,这个消息便炸开了锅,不少网友纷纷表示担忧,是否薯片不能吃了?百事可乐也不能喝了?虽然百世公司一再发声明强调其产品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但即便如此,食品安全的问题还是给公司带来了极大的损失,这也为我国的食品企业敲响了警钟。需要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上引起足够重视,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其一是整个食品生产的流程需符合相应标准,要建立起食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制度,对生产管理过程中的渎职、质量风险等进行规避,否则企业会面临工商行政处罚;其二是食品添加剂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执行,不得超量添加,对于不允许添加的应禁止添加。否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能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涉及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处罚。
(三)食品销售风险
食品企业生产的产品交付之后,会通过各种经销渠道到达消费者的手里,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①召回责任
18年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63条规定了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即“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之后,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企业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未依照法律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会面临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其中《食品安全法》还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条加重了企业的责任,需要企业对已经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有时甚至会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②虚假宣传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适用最佳用语。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企业在宣传食品时的广告语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否则,会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同时,对于其中保健食品的广告,不得含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禁止性内容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品替代药品”。如果食品企业对食品作出夸大宣传,可能会涉及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
(四)进出口食品风险
涉及到进出口业务的食品企业,会涉及到海关清关、进出口行政许可风险等。如果食品企业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或者是存在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情况;出口未建立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违规出口食品的,都将会受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罚,给企业带来损失。
(五)财务风险
我国的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属于私人企业,而且数量多、分布广、管理不规范不科学。大多数加工企业临近原产地,虽然这样有利于企业的管理与运行,便于管理者充分行使自己的管理主权,但这也使企业增加了财务管理的风险。比如家庭式管理、小作坊式管理就极易使管理者权力过大,或者失去应有的监督机制,可能会出现非法挪用资金的风险。再加上管理者自身水平与能力的限制,在产品研发、市场营销方面的资金投入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就极易出现漏洞,甚至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六)知识产权风险
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连年上升,一些企业因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难免会被人侵权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使企业遭受损失或法律制裁。食品行业亦是如此,在许多暴露出食品质量问题的事件中,涉事食品有相当大的比例都是“冒牌货”,比如“雷碧”“康帅傅”“大百兔”“上好娃”等等。诸多知名品牌被冒牌,这种造假方式的背后,是非法假冒行为的猖獗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到位的体现。由此,就导致了食品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或被侵权的风险日益严重。
(七)劳动用工风险
一方面,食品企业的用工是有相应要求的,比如对于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是否经过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等等。如果员工不具备相应的要求,企业可能会面临工商抽查不合格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劳动合同管理问题,体现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内容约定、劳动合同保存的问题上,这都是需要食品企业十分注意的。如果前期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没做好,之后发生劳动纠纷时企业往往会处与不利地位。还有就是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食品企业用工需求大,员工数量较多,购买社保会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但如果不买社保,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给食品企业带来仲裁或涉诉的风险。